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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一周法眼

发布时间:2024-09-08 10:41:32

近期,周法眼流浪猫伤人引发的周法眼赔偿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此类健康权纠纷案件,周法眼该市一家市场店铺经营者被流浪猫抓伤后,周法眼以另一名经营者为流浪猫及其幼崽提供纸箱栖身为由,周法眼请求判决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周法眼百度网盘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法眼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周法眼在司法实践中,周法眼法院判决投喂或照料者赔偿或不用赔偿的周法眼情况均有出现。那么,周法眼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周法眼究竟是周法眼以何标准进行判定?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为夜猫提供纸箱栖身,周法眼法院认定不存在过错

蒋某、周法眼胡某都在重庆一家综合市场的一楼百货区从事零售生意。今年3月,天眼查一只怀孕的母猫在该市场百货区进出,由于这只猫的性格较温顺,附近的摊主们并未对其进行驱赶,月底母猫产下幼崽。事发前一日,杜某为避免猫崽四处乱爬,拿出一个纸箱,胡某接过纸箱将母猫及幼猫一并放置在一处空置店铺的墙角。

4月12日中午,蒋某与市场内另一家店铺的经营者一边说话一边往自己店铺的方向行走,蒋某饲养的宠物泰迪犬未拴绳跟在蒋某身后,与母猫发生厮打。蒋某听到声音后转过头来,迅速跑回来把泰迪犬抱起,母猫扑在蒋某左腿上,致其左腿被咬伤、虎扑抓伤。

蒋某受伤后报警,民警出警走访,周边摊主均称抓伤蒋某的系野猫。蒋某于事发当天下午到市场管理办公室查看监控,发现胡某提供了猫窝。于是,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9600余元。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涉案母猫系流浪猫,胡某将幼猫放置入纸箱,只是一种临时的帮助行为,而非长期的饲养或管理行为,胡某并未与母猫形成一定的管理或饲养关系。

评判一个行为本身有无危险性,应当考虑作出行为当下该行为的合理性和当事人的预见性。胡某出于对动物的保护,在杜某用塑料篮捡起趴在地上的幼猫后将其转入纸箱中,并顺手放置在二人门市中间的有彩条布遮挡的闲置的摊位内,符合人之常情。因此,对于次日下午发生的猫狗打架事件超出了其能够预见的范围,不应认定胡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蒋某饲养宠物犬带其上街未拴狗绳是引发猫狗打架的直接原因,蒋某受伤系因制止猫狗打架采取了不恰当的措施所致。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流浪猫在很多场合都能看到

店铺内喂食流浪猫伤人,法院判决应赔偿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如果流浪猫伤人,那么投喂者需要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一起与綦江法院上述案件案情有相似之处,但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事发当日,黎女士用牵引绳牵着自家的宠物狗到粮油铺买菜,准备到柜台称重结账时,柜台前方的一只猫突然转身向宠物狗扑过去。黎女士见状急忙把手中的牵引绳往上提,以免宠物狗被攻击,自己却被猫扑到,脚趾被猫划破流血。随后,黎女士到医院治疗,并注射狂犬疫苗。

庭审中,粮油铺经营者蔡某辩称,案涉猫是流浪猫,经常到店铺找食物,自己只是偶尔喂食。蔡某还称,当天是因为黎女士把宠物狗带进粮油铺,流浪猫追逐宠物狗才会导致黎女士受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虽然蔡某称案涉猫为流浪猫,但其既然喂食流浪猫,在喂食期间则成为流浪猫的管理人,应当对猫进行管理和约束。事发时,蔡某既没有拴住案涉猫,也没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动范围、避免伤人的措施,任由其在店铺里自由活动,给顾客构成安全隐患。

法院还指出,粮油铺门口并未设置明显的禁止犬只进入的标识,也没有标注其店内有猫以提醒顾客注意。黎女士在店内使用牵引绳,将宠物狗控制在其身边,未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且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该宠物狗不存在攻击、挑衅行为,是猫在主动攻击宠物狗的过程中划伤了黎女士的脚趾。

据此,法院判决粮油铺赔偿黎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00余元。法院表示,因此,粮油铺作为案涉猫的管理人,应对猫致人受伤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是否需赔偿主要看有无形成

相对稳定的饲养或管理关系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投喂或照料流浪猫的当事人在他人受伤后,需要进行赔偿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梳理十余起流浪猫伤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发现,法院判决投喂者赔偿或不用赔偿的情况均有出现。一般而言,如果偶尔投喂或照料流浪猫,并不需要进行赔偿。

“认定投喂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流浪猫伤人时,当事人是否与流浪猫形成相对稳定的饲养或管理关系。”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也就是说,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245条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对于这一问题,有法官指出,如果喂养时间较长,且喂养人对该流浪猫狗有充分了解,流浪猫狗也对喂养人产生依赖,甚至听从喂养人的指挥或发号施令,那么该喂养人很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而被认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案件发现,如果流浪猫伤人事件发生在小区内,即便有业主投喂流浪猫,物业公司作出简单的提醒如张贴《宠物管理规定》等,物业公司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应当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流浪猫存在管理疏漏,流浪猫长期流窜甚至伤人,物业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常璇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